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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告

张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朝双民五初字第0004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张XX,男。 被告孙XX,女。 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自由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02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孩张XX,又于2008年3月31日生育一男孩张XX。后来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2008年4月,被告竟在村里自己租房居住不回家,又于2009年4月离家去北京。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子女归我抚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孙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于2000年10月相识,并于200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2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孩张XX,于2008年3月31日生育一男孩张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2008年4月,因感情不和,被告开始与原告分居并离家出走至今,对原告及子女不履行家庭义务。2010年6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外债。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等材料载卷为凭,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可 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于2000年10月相识,于200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生育女孩张XX、婚后生育男孩张XX,婚姻基础较好,但后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08年4月被告与原告分居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撤诉,因被告一直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非婚生女孩张XX、婚生男孩张XX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原、被告非婚生女孩张XX、婚生男孩张XX由原告张XX抚养,被告孙XX每月给付每名子女抚养费200元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户口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人口分开。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计41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辉 审 判 员 王文成 审 判 员 李 弘 二0一一年 五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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