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的世界里,粗胳膊永远拧不过小细腿,购房者钱再多,买房时仍然是以“弱者”姿态存在。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出的一些霸王条款,购房者只能二选一,要么平复心情忍气吞声接受,要么转身黯然离场,再无第三条路。
如果说一时委屈求全能换来心仪心仪房屋也就罢了,怕就怕,气也受了,收到的房屋却不尽人意。最近在广西南宁某一个楼盘,还真就上演了一出好戏。
如果房屋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和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可以向媒体、社会公众号、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否则购房人不仅要登报公开道歉(支付宝搜索:跑政通),还要承担购房总款的20%违约金。
来划重点!
首先,合同规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的判断主体仅为主管部门和法院,其他任何人和机构没有权利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只有住建局和法院有权来评判房屋质量,业主自己的主观判断是不构成任何依据的。糟糕一点来看,即使购房者是面对一堆破钢筋水泥,住建部和法院说这个房屋没问题,业主也只能接受宣判或者安静的上诉,不能说房子“不好”!
这算是有哪门子的约定呢?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这就是活脱脱的霸王条款。有人戏谑,这合同怕是小学没有毕业的房产老板自己给整出来的。
不过呢,从法律层面看,即使将这条规定写入合同中,也是无效的。买房人的无奈大家都懂,在房地产市场的议价能力几乎没有,只有接受和拒绝,签字还是转身离开的权利。
买房买出了一身委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普通人随便在社交网上抱怨一声是很正常的事情,偏偏这就遇上个不按常理出牌的正主,就要给你规定的死死的。
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商敢于在合同中如此大张旗鼓地写下视法律为儿戏的条款,至少说明他们是有备而来的。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怕购房者利用社会舆论压力颠倒黑白给企业形象抹黑,怕网络键盘侠断章取义给企业戴帽子。
企业开门做生意,图的就是一个顺风顺水,这些开放商一套套的说辞,旁人还真看不出,究竟是企业自身的“玻璃心”使然还是“心虚”造成的呢?
不过话说回来,不管开放商是假玻璃心还是真心里有鬼,都要搞明白一个前提。
网络是一个很好的发声场所,公民有言论自由表达权和监督权,将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实反馈在网络上,能更快更好地引起社会关注和开放商的反馈,这不是胡搅蛮缠的扭曲事实,事实陈述也不会抹黑企业形象,除非这家房地产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生产商品房不能接受阳光的照射!
退一万步讲,如果房屋质量没问题,购房者发布的信息确实对企业造成了负面影响,那房地产商也可以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正义永远不会缺席,法律会还企业一个公道, 出门做生意请收起自己的玻璃心,将审判结果公之于众,让大众来评判,这不也是一波免费宣传企业的好时机么?
这些年,整个社会对房地产开放商的评价普遍偏低,确实是因为有部分企业昧着良心,只顾发财不顾人心。
房屋是一个家庭最为重要的资产,多少家庭是掏空了祖孙三代荷包才有幸购置。开放商要是真有良心,在赚钱时就应该保证房屋质量,互利双赢的局面并不难,你看那些口碑不错的房企,哪个不是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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