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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包子店出售馒头有非法添加剂,老板被判刑并登报道歉

近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人刘某登报赔礼道歉(支付宝搜索:跑政通);由被告人刘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18年6月开始,在其制作的红糖馒头中添加含有甜蜜素成分的蛋白粉,并将含有甜蜜素成分的红糖馒头以零售的方式,一元一个的价格出售给周边居民。2018年8月14日,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监督例行抽检中,抽取新建区长堎镇建设路201号A2刘某经营的“刘某包子店”制作的面团和制作经营的红糖馒头样品,经送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从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甜蜜素含量分别为0.257(g/kg)、0.285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该添加剂未被列入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范围,刘某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从2018年6月始,被告人刘某在其制作的红糖馒头中添加含有甜蜜素成分的蛋白糖,并每天制作20个红糖馒头,每个以人民币1元价格出售。一直持续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添加含有甜蜜素成分的红糖馒头价款共计1200元。本案经公诉机关公告后,无相关组织或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缴纳罚金和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要求被告人刘某承担赔礼道歉和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以上人名系化名)

法官寄语:该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该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视,对保护辖区消费者切身利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此类案件因消费者众多,侵害结果举证难,诉讼过程繁琐,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利益难以实现,侵权行为人逍遥法外,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公益诉讼将作为消费者个人维权的有力补充,使我国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也为打击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警示餐饮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否则,不但面临刑事处罚,也将在经济上承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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