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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宣判,制假药者被判登报道歉

18年7月19日下午,广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阳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黎某当庭向公众道歉。据了解,黎某早在2004年、2009年在广州打工时就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不想通过正当劳动赚取合法钱财,而是以生产、销售假药作为谋生的手段。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朔县城租用一民房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他从网上搜集制作技术,购买阿普唑仑片等原料以及制作假药的设备,冒用某药品企业自行生产阿普唑仑片,随后在网上通过QQ群以30-80元的价格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累计获利50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从黎某的制假窝点内查获假药阿普唑仑片1瓶、已封口无标识假药18瓶、未封口无标识假药102瓶、散装药品3412.5克及各类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制假材料和制假设备等物品。经鉴定,黎某未取得任何药片生产资质。

黎某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假药,且从案发之日起至今,未对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采取任何召回、销毁措施,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黎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黎某于8月30日之前在检察日报刊登经阳朔县法院或阳朔县人民检察认可的警示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线登报,支付宝搜索跑政通)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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