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西南宁某楼盘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维权过程中,发现房屋合同中存在着奇葩条款,合同是这么写的:
如果房屋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和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可以向媒体、社会公众号、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否则购房人不仅要登报公开道歉,还要承担购房总款的20%违约金。
来划重点!
首先,合同规定房屋质量有没有问题的判断主体仅为主管部门和法院,其他任何人和机构没有权利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只有住建局和法院有权来评判房屋质量,业主自己的主观判断是不构成任何依据的。糟糕一点来看,即使购房者是面对一堆破钢筋水泥,住建部和法院说这个房屋没问题,业主也只能接受宣判或者安静的上诉,不能说房子“不好”!
其次,最奇葩的地方来了,买房人不能向外界任何机构和人员反映房屋真实状况,一旦存在向媒体、公众号、其他业主反映、评价问题,则要求登报道歉,并且视同违约,要承担购房款的20%违约金。
这算是有哪门子的约定呢?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这就是活脱脱的霸王条款。有人戏谑,这合同怕是小学没有毕业的房产老板自己给整出来的。
不过呢,从法律层面看,即使将这条规定写入合同中,也是无效的。买房人的无奈大家都懂,在房地产市场的议价能力几乎没有,只有接受和拒绝,签字还是转身离开的权利。
买房买出了一身委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普通人随便在社交网上抱怨一声是很正常的事情,偏偏这就遇上个不按常理出牌的正主,就要给你规定的死死的。
现在买套房动辄上千万,假设就按照1000万一套计算,20%的违约金就是200万,普通买房人真要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怕真的要赔偿开放商真200万呀,处于担心,买房人也只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一趟一趟找有关部门去维权。
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商敢于在合同中如此大张旗鼓地写下视法律为儿戏的条款,至少说明他们是有备而来的。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怕购房者利用社会舆论压力颠倒黑白给企业形象抹黑,怕网络键盘侠断章取义给企业戴帽子。
企业开门做生意,图的就是一个顺风顺水,这些开放商一套套的说辞,旁人还真看不出,究竟是企业自身的“玻璃心”使然还是“心虚”造成的呢?
不过话说回来,不管开放商是假玻璃心还是真心里有鬼,都要搞明白一个前提。
房屋质量是否真的存在问题,不是你拍板决定,也不因购房者虚构事实、扭曲事实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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