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开远程开庭审理。将乐县检察院傅祥儒检察长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2019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将乐县黄潭镇吴村的山场内放置20多个绳套猎捕野生动物。在约一个月的期间内,吴某某共猎捕到野生动物6只,并将6只野生动物宰杀后,烘干存放。经鉴定,吴某某猎捕的6只野生动物中,有3只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6只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150元。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傅祥儒检察长作为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案件,逐一审核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多条证据补充的意见,夯实证据链条。经过审查,该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因吴某某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还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完整的缺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4015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在线登报,支付宝搜跑政通)
在庭审过程中,傅祥儒检察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针对吴某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客观事实、主观故意、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进行客观全面的举证、质证,提出量刑建议,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节和法律后果发表意见。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意见发表完毕后,将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刑事指控意见,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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