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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织纹螺登报道歉又赔偿 普陀检察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赔偿新方式

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18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在当地一餐饮店查获了未加工及销售的海丝螺共计6.45千克。据餐饮店经营者贺某交代,他从当年5月开始加工、售卖海丝螺,为招揽顾客,在明知海丝螺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250克每份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最终获利420元。

经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监测与检测中心鉴定,查明贺某销售的海丝螺即织纹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属于明确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的有毒生物。

贺某向不特定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存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涉案价值低,且当事人贺某也主动提出了调解请求,决定采用诉前赔偿的形式进行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普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贺某支付价款十倍约42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现场,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胡胜担任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了两项调解诉求。当事人贺某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公益诉讼委托代表人提出的诉求,表示愿意赔偿。

经过现场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员芦锡明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代表人提出的两项诉求合情合法合理。当事人贺某将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额价值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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